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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各省市新出台科技奖励办法一览

来源:锐动源 发布日期:2020-05-12

  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随后各省市相继出台改革方案并发布相应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其中广东、广西等省市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动源君将各省市近期发布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的汇总,仅供读者参考,信息来源于网络,具体内容以官方网站为主。

  上海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功臣奖

  第六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科技功臣奖候选对象应当是继续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二节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第九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按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企业创新创业类分类评审。

  第十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是指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在关键工艺、设备、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发明和创新,并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成果得到转化和产业化,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方法、手段和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其成果得到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对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重要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是指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作为企业的核心骨干,在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创新创业中,取得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重大突破,其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奖励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奖励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广泛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大量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六条 《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适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包括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

  《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目技术发明成熟,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应用前景广泛。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核心技术攻关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九条 可以授予技术发明奖的重大技术发明,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五节 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条 《奖励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奖励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奖励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行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技管理、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面向国家或者本市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 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2、 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义的;

3、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面向国家或者本市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 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

2、 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面向国家或者本市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1、 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

2、 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较为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六节 科学技术普及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形成了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表现形式、制作方法等”,是指在揭示科学原理、科学方法、技术知识和高科技产品的过程中,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设计和制作技术,展示及表现手法直观形象、生动有趣、简明易懂,并得到了广泛推广。

  《奖励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显著推动了前沿、热点或者其他重要科技领域的成果普及”,是指科普内容能够准确、完整、科学、直观、生动有趣地表达当今国内外科学前沿、技术热点和高新技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推广应用。

  《奖励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社会效益显著”,是指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对科普活动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对象应当是对优秀科普成果的创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者。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普及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科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科学技术转述准确、完整,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评价,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科学技术转述准确、完整,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较高评价,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科学技术转述准确、完整,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部分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较高评价,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普及面和范围特别广、科普效果以及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七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规定》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应当是在外国组织全职工作的外籍人士。

  第二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上海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积极宣传本市的科技政策与科技成就,为促进本市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上海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奖励规定》第十四条所称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

  (四)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2000年(含)以后的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特等奖或者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六)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全球性知名科技奖项获得者;

  (七)本市外资研发中心的知名外籍专家。

  《奖励规定》第十四条所称的“单位”提名资格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专家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所熟悉研究领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提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提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 已获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前三完成人应当间隔一年;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再次提名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四条 外籍人士受聘于在上海注册的机构,长期在上海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的,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普及奖的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完整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四章 评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对象,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则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初评。

  初评可以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由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打分、投票等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第三十八条 初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学科、专业分类设置评审组,由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候选对象进行复评,提出各奖项获奖者和奖项等级的建议,形成复评结果。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复评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进入终评。

  奖励办公室对复评为特等奖的候选项目以及科技功臣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对象,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对象还应当征求有关涉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根据评审规则进行终评,提出最终授奖建议。

  第四十一条 终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形式审查和初评情况、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最终授奖建议向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提名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对象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批准和授奖

  第五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所涉及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转化应用和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单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自然科学奖特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普及奖特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20个;一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个奖励类别的特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坚守特等奖评定等级标准,可以空缺。

  北京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

  (一)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二)杰出青年中关村奖;

  (三)国际合作中关村奖;

  (四)自然科学奖;

  (五)技术发明奖;

  (六)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不超过40周岁的个人。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同本市个人和组织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提升本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的外国人。

  自然科学奖旨在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技术发明奖旨在奖励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旨在奖励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归属及完成单位、完成人争议的成果;

  (三)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成果;

  (四)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

  第八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数量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个人和组织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突出贡献中关村奖获奖者;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区人民政府;

  (三)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提名应当符合提名规则,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市奖励办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予以受理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和标准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二)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和标准进行初审。各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专业评审组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适时更新。

  重庆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

  (一)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企业技术创新奖;

  (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十条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第十五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六条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七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人(组织)数分别不超过2名(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数不超过当年授奖项目总数的10%。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奖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组织提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二)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

  提名者应当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按照规定格式,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名。

  第二十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正式提名前应当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单位还应在本行政区、本部门再次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或者通知提名者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得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

  (三)同一完成人或者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

  (五)已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独立评审表决机制。

  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遵照评价标准条件,定标定额进行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实行定标评审,一、二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低等级奖励。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等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方式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者匿名的不予受理。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异议处理工作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者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

  不得利用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浙江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浙江科技大奖 

  第三条 《办法》第十条(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是指候选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

  《办法》第十条(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四条 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如取得了新的科学技术重大突破、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重大贡献,仍可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

  第五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含所在团队)或者同一团队最多不超过2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

  获过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视同获过浙江科技大奖。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办法》第十一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十一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根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二条“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办法》第十二条(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办法》第十二条(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十二条(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在近3年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省技术发明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

  省技术发明奖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三条(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和推广应用,并在近3年内取得效益。

  《办法》第十三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办法》第十三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实施2年以上。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公开出版2年以上的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或其他成果。

  《办法》第十三条(四)“软科学研究”是指完成1年以上,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应是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软科学项目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科学家、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国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组织。

  第三章 提名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人的,不受年龄限制。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可以独立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当3人联合提名。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

  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二十三条 提名单位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第二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填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可量化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提名意见及相关材料。提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提名材料。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补报的,由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科技创新内容不得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主要创新内容,不能再次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第二十八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除因故中止评审之外,一律不得撤回。

  第二十九条 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作者。

  第三十条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

  提名为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评价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它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

  第三十三条 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能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的完成单位。

  第三十四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 提名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异议处理完毕之前,不能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六条 提名者、被提名者(含团队、组织、完成人、完成单位)应当分别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知情同意等情况作出书面诚信承诺。

  第四章 评审与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40至50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 人,产生方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每个行业评审组由7至11位专家组成,产生方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五章 评审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可以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一条 行业评审组评审按照《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执行。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按照行业、学科分成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单独设评审组。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行业评审得票数相等时,继续组织投票直至排出次序。

  第四十二条 综合评审按照《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湖南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省科技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

  (六)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发现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统,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围绕科学技术前沿问题或者行业产业重大技术问题,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

  第十二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与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其培养人才,取得特别显著成效的;

  (三)参与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1项,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每次不超过5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不超过4项,均可以空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总数每次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为2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奖金为100万元。

  省科技奖奖金标准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科技奖获奖情况载入获奖人员档案,作为对其工作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省科技奖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工作方案和候选人(项目)提名时间、方式及资料要求等事项,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

  省科技奖提名时间不得少于40日。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下列单位和专家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专家;

  (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三)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四)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等提名单位。

  第十八条 提名单位和专家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项目成果等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专家提名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省科技奖项目的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  提名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征得被提名对象的同意,并提交统一格式的提名书。

  提名单位、专家应当说明被提名对象的贡献程度及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公示、评价等相关材料,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提名资料的,有关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提名材料。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

  初评和行业评审的专家根据实际需要名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行业评审阶段省外专家不得少于评审专家总数的四分之一。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当由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评审专家作出回避处理:

  (一)省科技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的主要完成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参加省科技奖当年的所有评审;

  (二)省科技奖候选项目(候选人)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项目所属奖励类别的评审;

    (三)  提名专家不得参加其提名项目所属奖励类别的评审;

  (四)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不得参加本人作为候选人、主要完成人的项目和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五)评审专家与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相应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单位、专家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在提名时申请其回避并提交证明材料。

  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未作出回避处理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知道回避事由后立即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技奖初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进行初评。

  通过提名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以及通过初评的省科技奖其他类别的项目,由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行业评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综合评审,根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审定获奖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名形式审查结束或者各阶段评审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分别公示已通过提名形式审查和初评、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项目及其提名单位和专家。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提名结果和初评、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结论的公示期均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提名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资料。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身份保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协调原提名的单位、专家或者评审专家进行核实处理,或者组织其他相关专家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提名结果和评审结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提交下一阶段评审或者审核。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重新评审;超过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提名。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全部委员的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三十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省科技奖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者团队带头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并在本单位或者团队范围内公布分配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省科技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技奖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省科技奖的提名和评审等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由其提交监督委员会处理;也可以直接向监督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技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人、候选单位等的信誉档案,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并实时更新。

  信誉档案中的有关记录应当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省科技奖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每年省科技奖励评审结束后,监督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对省科技奖励工作进行评估。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情况不断完善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省科技奖励经费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奖励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的;

  (二)未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或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未由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评审专家作出回避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网站公示提名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的;

  (五)未遵守评审工作保密规定的;

  (六)不依法受理、协调处理和答复异议申请,或者违反异议申请人身份保密规定的;

  (七)不依法受理、处理举报和投诉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记录不良信誉;有重大过错的完成人5年内不得被提名省科技奖;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

  (二)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主管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在提名、评审、异议等阶段向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取消年度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名单位和专家提名时协助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未依法履行公示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建议相关主管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提名资格。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介机构为参评省科技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记录不良信誉,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5年内不能作为参加评奖项目成果的评价依据。

  第四十一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取消评审资格或者责令停止参与评审工作,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前五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特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5人。

  第二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特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5人。

  第三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转化推广类、软科学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和社会公益类等6个类别项目,分别按各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包括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项目。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的项目;“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者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转化推广项目。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科学技术普及”,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并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或者应用;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对原始性创新或者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1.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

  1. 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联合攻关,协作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联合攻关,有一定的协作程度,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转化推广项目类

  1. 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法、措施有一定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软科学项目类

  1.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很大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较大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其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一定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类

  1. 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内容在较大范围内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社会公益项目类

  1.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特等奖单位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15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

  第四节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本省与外国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动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可空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25—2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工作调整,由其单位推荐新人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拟定评审工作方案,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后,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省外第三方评估机构设立若干个专业(学科)评审组,对候选项目、候选人(组织)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人),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二)推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候选项目(人)及等级,推荐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候选项目(人);

  (三)撰写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专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省外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当年提名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每年要进行不低于30%的比例轮换。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重要影响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奖励评审的各项工作;

  (四)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科技信用及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提名者”指提名单位或者专家。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专家学者”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织机构”指省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中央驻琼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年度每人可提名1项(名)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2人以上共同提名1项(名)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在海南全职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提名1项(名)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每位专家每年度只能提名1项(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专家执行回避原则,不能提名本人、本单位项目(人)。  

  第四十五条 提名者必须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明确提名项目的等级,并征得项目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被提名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将项目的名称、项目简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员对项目的创造性贡献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方能提名。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本省单位或者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的研究开发成果。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它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提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条  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奖励的,不得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已在国家或者省部级授奖项目中使用的创新要点、知识产权、论文、标准等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不能公开的,不得提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三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省级媒体上对形式审查的结果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形式审查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和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制度。

  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省外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业(学科)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五十九条  省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专家认真审阅候选项目(人)材料,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推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项目(人)。

  第六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省级媒体上公示专业(学科)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对省专业(学科)评审组推荐且没有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专家对候选项目(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对专业(学科)评审组推荐的候选项目(人)评审材料进行审阅,并听取推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项目负责人汇报,经答辩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授奖项目(人)。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进入评审的候选项目按提名的等级进行投票,落选项目不能进入到非提名等级投票(即不能跨等级投票)。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对省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三)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四)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以及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由到会委员(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提名专家、评审专家、奖励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且当年全程不得参加奖励评审活动:

  (一)本人为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

  (二)本人为被评审项目的提名专家;

  (三)与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有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的;

  (四)与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省级媒体上公示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六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43%。其中,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8%,二等奖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15%,三等奖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20%。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项目数额不超过3项。

  第七章  批准和授予

  第七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授奖项目、单位、人选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可能性的直接依据。

  第七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标准调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